《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租赁期间,房屋设施损坏的维修义务分配首先由房东和房客双方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由房东来承担维修义务。如果房东不履行维修义务,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房客可以要求房东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房东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房客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房客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在生活中,房东如果不履行维修义务,房客可以自己先行维修。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房客保留好维修所花费的凭证(如发票等)。事后,房客可以持维修凭证要求房东赔偿。房客可以先向其释明法律,与之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赔偿给房客造成的损失。如果因为维修影响到房客使用的,房客还可以要求房东减少相应的租金或者延长相应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