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在帮一家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时,对公司章程序言的内容有了『全新』的认识。
事情背景是:现有一家公司的2位股东(持股比例100%),准备将股权全部转让出去。为了节省时间,特意提前将材料准备齐全,但在工商局柜台办理时卡在了公司章程的序言。
公司在章程的序言里有一句:经xxx与xxx共同出资设立XXX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赤裸裸的一个坑。
这样的表述在公司章程应该很是常见,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在本案例中,因原有股东选择的是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这就涉及到股东增减的问题,这也就意味着该序言的内容也需要进行更正。
而章程的序言内容往往会被大家忽略,大家习惯性的认为序言都是空话或套话,但关键时候正是被忽略的这一小细节导致提前制作好的章程修订案作废,于是只好重新制作修订案,安排法定代表人签字,然后再排队去……
为了避免后续同样的问题,工商局老师建议将须序言更改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XXX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
像这样没有股东具体姓名或名称的表述,看上去不接人气,但关键时刻就可以避免后续增减股东时因序言内容忘记而带来的不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