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和宁波市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贵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贵公司曾向原中国××银行××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用贵公司的房屋、机器设备等作抵押。2006年9月,中国××银行××支行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中国 ××资产管理公司。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委托荆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宁波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该项债权进行清收。截止到2008年2 月20日,该项借款本息余额累计已达3012.64万元。
荆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多次与贵公司进行接洽,商谈如何还款事宜,但贵公司一直没有拿出还款的诚意,致使该事项陷入僵局。现正式向贵公司发出律师函,请贵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之前,采取措施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