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律师你好,我是河南新乡的,我和老婆结婚多年都没有孩子,现在想收养一个,想咨询下收养登记手续是怎样的?
新乡律师解答:
收养是确立养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不可代理的民事行为,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因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要求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便于收养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当事人的情况,防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了解收养关系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了解收养人收养的目的和动机,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五、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对于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原则上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目的是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因为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就要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如果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在收养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将影响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同时也影响家庭的和睦、稳定。为了考察夫妻共同收养中收养人的意见是否一致,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是必要的。如果收养人有正当理由,也允许夫妻一方到,改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不能亲自前往的一方,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为了保证委托的真实性,要求委托书还要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因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互不见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关于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的原则,收养人、送养人可以不同时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