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么手机录像可以作为遗嘱吗?今天揣剑小编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为您答疑解惑。
事件经过:
郭某自身患多种疾病,自老伴病故后,身体更是每况愈下。2017年3月,郭某与儿子和女儿订立了一协议,协议约定:待郭某百老之后,位于县城的住房及财产归儿子所有,位于乡下的三间住房及财产归女儿所有。后因郭某与儿媳发生矛盾,郭某被女儿接至家中生活。女儿女婿对其极尽照料,但儿子儿媳却甚少过问。2017年10月,郭某卧床不起,弥留之际,郭某表示要将县城的住房转归女儿,而乡下的房子归儿子。外孙女用手机将郭某上述话录音并存储于手机中。当月,郭某病故。后郭某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县城的住房判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4年3月郭某与子女订立的协议,其实质是一份遗嘱,其子女均在协议上签字,视为同意此种财产继承分配方案,该遗嘱应为有效。郭某外孙女用手机所录郭某关于遗产重新分配的陈述,属于录音遗嘱,但该录音的见证人为郭某女儿和外孙女,两人依法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该录音遗嘱无效。继承遗产应当按照郭某2014年3月订立的遗嘱执行。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继承县城住房的诉讼请求。
录音形式所立遗嘱的有效性: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公民可以采用录音的方式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指定为部分继承人继承,录音遗嘱的内容要具体明确,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此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经营的人都属于利害关系人,这些人作为见证人时,所立的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是无效的。可见,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应当是中立的,对遗产的分配没有利害关系,尽可能保证遗嘱符合遗嘱人的愿意,更接近客观事实。
由于录音的载体极易改变,为了防止断章取义或者剪辑,对此必须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不能有复制、剪辑,修改的痕迹。
综上,在做录音遗嘱时,所做的内容要明确、具体合法,有两个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以外的见证人,更重要的是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不能进行剪辑、修改,具备以上条件时,录音遗嘱才有效。
为了确保录音遗嘱的真实性,以录音形式订立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的录音遗嘱,因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到揣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