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并未出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中,关于婚前财产协议概念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
婚房署名,对“准婚族”而言,是一个现实的“敏感问题”。
律师提醒,在买婚房过程中,不应该轻率行事、羞于主张自己的权利,应该平衡各方的关系。经常看到有准丈夫在论坛上发帖,称其很爱他的准妻子,为了表示真心诚意,未来的房子将只写女方名字。
律师说法
对此,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贺美花表示,为了避免日后有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婚前还是切忌感情用事。
贺美花解释,我国实行的是房屋产权登记生效制度,即房屋的权利人以房地产权利登记凭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为准。如果该男子将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名下,那么依据产权证的记载就可认定该套房产应属于女方所有。
贺美花提醒,如果两人在婚前确实是共同购买了房产,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写上两个人的名字,并共同申领房屋产权证。如果实为男方或女方一方独自出资购买,建议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明确房产归属、按揭归还等问题,从而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权益、范围、价值等问题,有利于解决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稳定家庭和财产关系,避免经济恐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囿于国人的风俗和习惯,一般婚前双方可能会碍于面子不去办理这种公证,考虑到这种情况,贺美花建议,在购房时,出资的一方可以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向开发商直接转款以证明自己已实际出资,并保留好转账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