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二、三、四、六上午8:45—11:00
周一、二、三、四、五、六下午13:30—16:00
地 址:杨浦区江浦路667号(近济宁路)
咨询电话:2501*****
办理条件: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辖区的常住户口居民,并且已经达到《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本人亲自到场申请办理。
办理手续和提交的材料
(一)当事人的户口簿(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身份证;
(二)离婚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效的离婚证件(《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
(三)丧偶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丧偶证明(由派出所提供的死亡一方的户籍证明上应写明配偶姓名以及本人死亡日期)。
咨询电话:25017777
婚姻登记证补领须知
▲结婚登记补领须知
办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二、三、四、六上午08:45-11:00
周一、二、三、四、五、六下午13:30—16:30
地 址:杨浦区江浦路667号(近济宁路)
咨询电话:25017777
补领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的;
2、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申请补领婚姻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原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录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办理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4、双方近期免冠正面合影二寸照3张。
须注意事项:
1、当事人所提供的户口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中的信息内容须真实一致,若档案记载中当事人姓名或出生年月与现用姓名或出生年月有误的,还需提交由户籍警署(派出所)或当事人的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当事人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等项目变更的证明材料;
2、居民身份证须是有效证件,若遗失、过期或信息错误的,请到户籍地警署办理新的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再持证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
3、当事人不能携带户口簿原件的,请持户籍地警署开具的户籍证明代替户口簿可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
4、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中的婚姻状况记载须与当事人当前的婚姻状况相一致,若有误差的请先到本人户籍警署(派出所)变更后再办理补领结婚登记证。
▲协议离婚登记证补领须知
办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二、三、四、六上午08:45-11:00
地 址:杨浦区江浦路667号(近济宁路)
咨询电话:25017777
补领条件
1、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的;
2、当事人亲自到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申请补领婚姻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原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录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办理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4、近期免冠单人二寸照2张。
须注意事项
1、当事人所提供的户口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中的信息内容须真实一致。若档案记载中当事人姓名或出生年月与现用姓名或出生年月有误的,还需提交由户籍警署(派出所)或当事人的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当事人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等项目变更的证明材料;
2、居民身份证须是有效证件,若遗失、过期或信息错误的,请到户籍地警署办理新的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再持证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
3、当事人不能携带户口簿原件的,请持户籍地警署开具的户籍证明代替户口簿可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
4、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中的婚姻状况记载须与当事人当前的婚姻状况相一致,若有误差的请先到本人户籍地警署变更后再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